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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发布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意见

2017-05-09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绿色金融频道  

《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识别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开展综合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合理布局产能合作项目;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绿色化、低碳化建设和运营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绿色项目申请现有资金(基金)支持;.......

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8日发布《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识别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开展综合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合理布局产能合作项目;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绿色化、低碳化建设和运营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绿色项目申请现有资金(基金)支持;通过现有国际多双边合作机构和基金等对“一带一路”绿色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意见指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以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原则,提升“五通”的绿色化水平,将生态环保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意见提出,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和沿线国家可持续发展要求,构建互利合作网络、新型合作模式、多元合作平台,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务实高效的生态环保合作交流体系、支撑与服务平台和产业技术合作基地,制定落实一系列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政策和措施,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打好坚实基础;用5-10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生态环保服务、支撑、保障体系,实施一批重要生态环保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

意见提出,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和相关环保要求,识别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开展综合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合理布局产能合作项目。

制定基础设施建设的环保标准和规范,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生态环保服务与支持,推广绿色交通、绿色建筑、清洁能源等行业的节能环保标准和实践,推动水、大气、土壤、生物多样性等领域环境保护,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绿色化、低碳化建设和运营水平。

意见提出,加强环保大数据建设,发挥国家空间和信息基础设施作用,加强环境信息共享,合作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推动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与实践经验交流与分享,加强部门间统筹合作与项目生态环保信息共享与公开,提升对境外项目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与防范的咨询服务能力

意见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绿色项目按程序申请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支持基金等现有资金(基金)支持。

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独特优势,引导、带动各方资金,共同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造血输血。继续通过现有国际多双边合作机构和基金,如丝路基金、南南合作援助基金、中国-东盟合作基金、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亚洲区域合作专项资金、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专项基金等对“一带一路”绿色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附:

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着力构建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审时度势提出的重大倡议,对于我国加快形成崇尚创新、注重协调、倡导绿色、厚植开放、推进共享的机制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落实《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建设绿色丝绸之路,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是分享生态文明理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以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原则,提升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以下简称“五通”)的绿色化水平,将生态环保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增进沿线各国政府、企业和公众的相互理解和支持,分享我国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与实践,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能力,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的服务、支撑和保障。

(二)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是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推动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实践。绿色发展成为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和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是顺应和引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国际潮流的必然选择,是增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动力的有效途径。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应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原则融入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全过程,促进企业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促进绿色技术和产业发展,提高我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能力。

(三)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是服务打造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全球和区域生态环境挑战日益严峻,良好生态环境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共同需求,防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各国的共同责任。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有利于务实开展合作,推进绿色投资、绿色贸易和绿色金融体系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服务于打造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总体目标。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为指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各国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平等、追求互利,全面推进“五通”绿色化进程,建设生态环保交流合作、风险防范和服务支撑体系,搭建沟通对话、信息支撑、产业技术合作平台,推动构建政府引导、企业推动、民间促进的立体合作格局,为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理念先行,合作共享。突出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保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融合,积极与沿线国家或地区相关战略、规划开展对接,加强生态环保政策对话,丰富合作机制和交流平台,促进绿色发展成果共享。

——绿色引领,环保支撑。推动形成多渠道、多层面生态环保立体合作模式,加强政企统筹,鼓励行业和企业采用更先进、环境更友好的标准,提高绿色竞争力,引领绿色发展。

——依法依规,防范风险。推动企业遵守国际经贸规则和所在国生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高度重视当地民众生态环保诉求,加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科学统筹,有序推进。加强部门统筹和上下联动,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推动形成产能和装备制造业合作的科学布局;依托重要合作机制,选择重点国别、重点领域有序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三)主要目标

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和沿线国家可持续发展要求,构建互利合作网络、新型合作模式、多元合作平台,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务实高效的生态环保合作交流体系、支撑与服务平台和产业技术合作基地,制定落实一系列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政策和措施,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打好坚实基础;用5-10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生态环保服务、支撑、保障体系,实施一批重要生态环保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服务“五通”,促进绿色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1.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保政策沟通,促进民心相通。按照“一带一路”建设总体要求,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相关环保要求,统筹国内国际现有合作机制,发挥生态环保国际合作窗口作用,加强与沿线国家或地区生态环保战略和规划对接,构建合作交流体系;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宣传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实践,讲好中国环保故事;支持环保社会组织与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保公益活动,形成共建绿色“一带一路”的良好氛围,促进民心相通。

2.做好基础工作,优化产能布局,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和相关环保要求,识别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开展综合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合理布局产能合作项目;加强环境应急预警领域的合作交流,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生态环境安全保障。

3.推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制定基础设施建设的环保标准和规范,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生态环保服务与支持,推广绿色交通、绿色建筑、清洁能源等行业的节能环保标准和实践,推动水、大气、土壤、生物多样性等领域环境保护,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绿色化、低碳化建设和运营水平。

4.推进绿色贸易发展,促进可持续生产和消费。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和相关标准规范,促进绿色贸易发展。将环保要求融入自由贸易协定,做好环境与贸易相关协定谈判和实施;提高环保产业开放水平,扩大绿色产品和服务的进出口;加快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推动绿色产品标准体系构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广中国绿色产品标准,减少绿色贸易壁垒。加强绿色供应链管理,推进绿色生产、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加强绿色供应链国际合作与示范,带动产业链上下游采取节能环保措施,以市场手段降低生态环境影响。

5.加强对外投资的环境管理,促进绿色金融体系发展。推动制定和落实防范投融资项目生态环保风险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外投资的环境管理,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环境社会责任,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推动我国金融机构、中国参与发起的多边开发机构以及相关企业采用环境风险管理的自愿原则,支持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推动绿色产业发展和生态环保合作项目落地。

(二)加强绿色合作平台建设,提供全面支撑与服务

1.加强环保合作机制和平台建设,完善国际环境治理体系。以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统筹并充分发挥现有双边、多边环保国际合作机制,构建环保合作网络,创新环保国际合作模式,建设政府、智库、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合作平台,强化中国-东盟、上海合作组织、澜沧江—湄公河、亚信、欧亚、中非合作论坛、中国-阿拉伯等合作机制作用,推动六大经济走廊的环保合作平台建设,扩大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合作,推动国际环境治理体系改革。

2.加强生态环保标准与科技创新合作,引领绿色发展。建设绿色技术银行,加强绿色、先进、适用技术在“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转移转化。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发布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行业生态环保标准、规范及指南,促进先进生态环保技术的联合研发、推广和应用。加强环保科技人员交流,推动科研机构、智库之间联合构建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平台,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3.推进环保信息共享和公开,提供综合信息支撑与保障。加强环保大数据建设,发挥国家空间和信息基础设施作用,加强环境信息共享,合作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推动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与实践经验交流与分享,加强部门间统筹合作与项目生态环保信息共享与公开,提升对境外项目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与防范的咨询服务能力,推动生态环保信息产品、技术和服务合作,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综合环保信息支持与保障。

(三)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企统筹,保障实施效果

1.加大对外援助支持力度,推动绿色项目落地实施。以生态环保、污染防治、环保技术与产业、人员培训与交流等为重点领域,优先开展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项目,探索在境外设立生态环保合作中心。发挥南南合作援助基金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保类项目,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2.强化企业行为绿色指引,鼓励企业采取自愿性措施。鼓励环保企业开拓沿线国家市场,引导优势环保产业集群式“走出去”,借鉴我国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标准,探索与沿线国家共建生态环保园区的创新合作模式。落实《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推动企业自觉遵守当地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发布年度环境报告;鼓励企业优先采用低碳、节能、环保、绿色的材料与技术工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做好生态恢复;引导企业加大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重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3.加强政企统筹,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研究制定相关文件,规范指导相关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完善企业对外投资审查机制,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企业海外投资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环境行为。

(四)发挥地方优势,加强能力建设,促进项目落地

1.发挥区位优势,明确定位与合作方向。充分发挥各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区位优势,明确各自定位。加快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带一路”环境技术创新和转移中心以及环保技术和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面向东盟、中亚、南亚、中东欧、阿拉伯、非洲等国家的环保技术和产业合作示范基地;推动和支持环保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主要工业行业、环保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长江经济带、环渤海、珠三角、中原城市群等支持环保技术和产业合作项目落地,支撑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2.加大统筹协调和支持力度,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融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科学规划产业空间布局,制定严格的环保制度,推动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绿色发展。重点加强黑龙江、内蒙古、吉林、新疆、云南、广西等边境地区环境监管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江苏、广东、陕西、福建等“一带一路”沿线省份提升绿色发展水平;鼓励各地积极参加双多边环保合作,推动建立省级、市级国际合作伙伴关系,积极创新合作模式,推动形成上下联动、政企统筹、智库支撑的良好局面。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落实机制,加强政府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政府与企业及公众之间多层次、多渠道的沟通交流与良性互动,分工负责,统筹推进,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有关部署和举措落实到各部门、各地方以及每个项目执行单位和企业。

(二)强化资金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绿色项目按程序申请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支持基金等现有资金(基金)支持。发挥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现有金融机构引导作用,形成中央投入、地方配套和社会资金集成使用的多渠道投入体系和长效机制。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独特优势,引导、带动各方资金,共同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造血输血。继续通过现有国际多双边合作机构和基金,如丝路基金、南南合作援助基金、中国-东盟合作基金、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亚洲区域合作专项资金、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专项基金等对“一带一路”绿色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构建绿色“一带一路”智力支撑体系,建设“绿色丝绸之路”新型智库;创新、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重点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掌握国际规则、熟悉环保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对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人才支持力度。

环境保护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17年4月24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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