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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和竞争性领域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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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6日发布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明确享受转移支付的地区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

公告明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县级市、市辖区、旗)和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两屏三带”、海南国际旅游岛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所属重点生态县域。以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

根据生态类型、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分档分类的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中央财政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对转移支付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明确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实施奖惩,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范资金分配,加强资金管理,将各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补助对象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转移支付范围,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中央财政下达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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