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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衢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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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衢州市建设绿色金融

  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区域性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金融支持支柱产业绿色改造升级为主线,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通过金融组织、融资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创新,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引导投资结构调整,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导向,科学发展。根据绿色发展的基本原理,全方位构建支持绿色产业转型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各地主体功能区定位,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状况,科学探索切合地区实际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湖州市侧重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创新升级,衢州市侧重金融支持传统产业绿色改造转型。

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防止脱实向虚,建立跨部门、跨机构协同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金融、财政、产业、土地、水利、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协调配合,突出特色,合理设计符合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注重对环境保护、节水、节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绿色项目的金融支持。

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统筹兼顾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短期和中长期效益,科学处理金融支持绿色发展与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以市场化运作为核心,以政策扶持为支撑,积极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既要创新服务,又要降低成本,探索建立社会责任与业绩增长相一致的业务体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绿色投资,健全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绿色金融良性循环发展,使绿色经济得到有效的金融支持。

坚持先行先试,风险可控。结合区域生态特点,围绕新能源产业优势和传统产业改造契机,率先探索绿色金融组织体系、产业规划、业务创新等各项改革,积极稳妥、有力有序、精准务实推进各项改革试验,及时总结评估。强化风险意识,提高绿色金融领域新型风险识别能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主要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试验区绿色融资规模较快增长,“两高一剩”行业融资规模逐年下降,绿色贷款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不良贷款率水平。初步构建各具地方特色、服务绿色产业、组织体系完备、产品服务丰富、政策协调顺畅、基础设施完善、稳健安全运行的绿色金融体系,在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显著作用,探索形成服务实体有力、路径特色鲜明的绿色金融发展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支持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总行或省级分行开展绿色金融战略合作,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或绿色金融专营分支机构,配备专业的绿色金融产品经理。建立适用于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自评价,探索开展绿色银行评级。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重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推进金融租赁公司等设立绿色专营机构,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和专业性中介机构等积极参与绿色金融业务,为绿色产业、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等依法合规参与绿色投资。

(二)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水权、林权、节能环境保护项目特许经营权、海绵城市建设及黑臭水体整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收益权、绿色工程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创新,加大对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和水污染等防治的支持力度。探索推动排污权等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成为合格抵质押物,进一步降低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物业务办理的合规风险。推进绿色消费、科技研发、生态农业等领域的绿色信贷产品创新。鼓励开展绿色金融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以绿色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支持绿色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和合同环境服务融资。

(三)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规定的绿色公益性项目。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以绿色发展为主题的企业债、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以股票、债券等形式,场内上市和场外挂牌并举募集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两高六新”(高成长、高科技、新经济、新服务、新能源、新材料、新农业、新模式)绿色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鼓励优势绿色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稳妥有序探索推进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建设。依托试验区整合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平台,探索开展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交易,完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营造公开公平的交易市场环境,支持减排项目,降低减排成本,提高减排效率。审慎研究探索湖州市竹林碳汇、碳盘查及相关数据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五)发展绿色保险。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绿色环境保护项目,探索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支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创新生态环境责任类保险产品,针对试验区特征,支持湖州市研究开发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产品;支持衢州市加快实施安全、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项目,加快发展生猪保险等养殖业保险,建立养殖业保险与养殖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扩大覆盖范围。争取设立服务试验区绿色发展的专业性保险公司,提供特色保险服务。

(六)建立绿色信用体系。建立绿色金融信息共享制度,完善环境保护、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依法加强金融与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将企业污染排放、环境违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及绿色矿山建设等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征信系统,建立覆盖面广、共享度高、时效性强的绿色信用体系。

(七)加强绿色金融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引入绿色金融业务较为成熟的国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沟通交流,借鉴学习发达国家和国际知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政策、行业准则和绿色信贷产品创新模式。加强与国际绿色金融组织和机构在绿色金融创新领域的技术合作,聘请相关专家为试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资金进入试验区设立机构,开展绿色项目投资。

(八)构建绿色产业改造升级的金融服务机制。设立服务绿色产业(项目)的绿色通道,建立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和备选项目库,定期开展绿色企业项目的遴选、认定和推荐工作。通过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力度、资本市场融资、发行绿色债券等方式,支持湖州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节水型城市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及生态修复、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绿色矿山建设、长三角绿色农产品基地、新能源汽车产业、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基地、绿色出行系统综合工程等绿色重点产业(项目)发展,促进资源要素向绿色产业(项目)流动,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支持衢州市以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为平台、以产业链整合为切入点,加快对传统化工行业的改造升级,带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推动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

(九)建立绿色金融支持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发展的体制机制。以绿色金融改革为导向,推动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支持中小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市节能低碳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及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及黑臭水体整治、节水型城市建设,优化城市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促进产城融合综合改革。通过地方财政支持、创新投融资体制等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促进中小城市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着力打造湖州环保膜材料、高效节能电机等一批规模经济效益明显、综合竞争力强的节能环保产业集群。推动中小城市“绿色支付工程”,支持衢州市加快推进“智慧支付”试点进程,促进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金融服务绿色化。建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与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完善试点规划的协调与融合。

(十)构建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互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稳妥做好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探索建立绿色项目、企业的保险机制,发挥其风险分散功能,建立绿色项目合理的投融资风险补偿制度。积极提升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能力,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和管理流程,提升对项目环境效益与成本的定量分析能力,合理控制绿色项目的融资杠杆率。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与社会风险的压力测试。积极稳妥地做好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浙江省要成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研究制定湖州市、衢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施细则。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评估,定期跟踪落实情况。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加强与浙江省的沟通,指导湖州市、衢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

(二)加强政策支持。浙江省财政要加强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的投入支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增强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内生动力,为绿色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整合和引导各类政府产业基金重点支持绿色产业,加大支持力度。试验区可通过适度放宽市场准入、公共服务定价、特许经营权、地方财政和土地政策等方面激励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将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环境风险管理情况、绿色信贷实施情况评价及绿色银行评级结果等与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发展、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挂钩。评价、评级结果应当及时提供环保、财政等部门作为配套财政补贴、遴选政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试验区在绿色信贷方面表现优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全国性、区域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给予一定政策倾斜。改革试点试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政策突破事项,根据“一事一报”原则,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强化人才保障。制定吸引高层次金融人才的配套政策,着力引进和培育金融高端人才,深化与国内外专业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合作,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培养一批跨金融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综合型人才。设立绿色金融改革专家委员会,聘请绿色产业等相关专家提供决策咨询。加强与第三方机构合作,通过培训、对环境风险进行评审等方式培养专业人员。

(四)加强执法追责。强化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环境与社会责任追究机制。加大用能、环境、安监等方面的检查执法力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环境风险的申诉交流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对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应依法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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