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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魁 张明 冯岩: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协同推进

2018-09-21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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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魁 张明 冯岩

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方向,对于实现我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战略有着重要意义。国家鼓励发展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以此作为推动金融“脱虚向实”,支持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十九大更是将保障与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文明列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略。

绿色金融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普惠金融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尤其为小微经济体提供一种与其他客户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

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服务领域与对象尽管各有侧重,前者侧重于推动节能环保、生态治理,推动绿色生产生活,后者侧重于为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和特殊群体提供金融服务。两者侧重点看似不同,但内在逻辑性却联系紧密,两者在发展理念与目标、服务内容和模式以及面临的主要障碍等方面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是“协调、绿色、共享”发展理念在金融市场的具体落实,两者的健康发展不仅能够直接地改善小微企业、“三农”和贫困人口以及生态建设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水平,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更有助于深化金融市场创新、鼓励更广泛的创新创业和民间投资,降低全社会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对我国实现绿色发展和包容性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内在联系

(一)发展理念具有内在一致性。绿色金融的发展理念则在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即通过引导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普惠金融的核心发展理念在于实现“服务对象的机会公平”,即通过为更广泛的人群提供金融服务,使不同人群都能够平等地共享经济发展的机会,进而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发展绿色金融,推动全社会绿色发展,体现地区间的协调与公平;发展普惠金融,为全社会提供有效金融服务,同样是促进社会公平与协调,两者发展目标殊途同归。可持续发展与协调发展,一纵一横,相辅相成,有机统一。

(二)服务对象存在普遍交集。发展绿色金融,通过引导社会经济资源,推动全国及各地区的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炭发展,突出生态文明建设地位,建设美丽中国。发展普惠金融,主要面向“三农”和低收入贫困人口,以有效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而“三农”及低收入人群,多集中在工业化发展迟缓的“绿水青山”地区,与绿色金融在服务对象上交集甚多,因此可以说推进绿色金融与发展普惠金融存在普遍交集。

(三)面临共同的挑战与障碍。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都存在外部性,都能带来显著的社会效应,基于两者服务对象存在普遍交集,集中于“三农”、小型微利企业、特殊人群等缺乏抵押、担保及信用薄弱,风险识别能力差的群体。特别是此类对象分散,业务营销成本和管理难度较高。如果没有有效的政策引导,隐性风险将显性化。因此,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作为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的新兴事物,在政府与管理层的积极引导下,需要积极构建政策体系,在市场参与主体因缺乏成熟经验的情况下,在探索中谋求发展。

协同推进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发展

(一)统一标准体系,构建有效监管体系。尽管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务院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都已经对两者的定义和范畴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但是在业务和监管的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一系列概念需要通过构建完备的标准体系加以明确,包括对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产品设计标准、信息披露等管理标准等。

统一标准体系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防范风险。防范风险、推进创新,离不开统一的行业标准,统一标准体系,有利于加强风险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稳定。坚持监管和创新并行,加快建立适应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发展要求的法制规范和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并在有效防范风险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适度降低服务成本。

在统一的标准体系下,可以探索打通两者在监管和配套扶持政策的协同性。如可以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中,在“三农”、小型微利企业贷款项目上以及在普惠金融标准体系中,在绿色项目行业标准上,逐步实现政策与监管“双协同”。

(二)构建多维、立体的金融市场服务主体。如前所述,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普遍存在交集且同具分散性。如此庞大的客户群体,需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全国性银行、区域性银行乃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组成服务体系,形成多维、立体的金融市场服务主体,以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金融需求。

同时,可以借助社会资本,在政府的引导和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管理下,作为发展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资金有效补充,或形成专业化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发展提供安全保障,防止隐性风险显性化。

(三)构建共享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市场信息透明度。在建立统一标准体系,完善金融市场服务体系下,为实现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协同发展,还需要加强两者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作为新生事物,基础信息薄弱是共性。构建信息平台,共享企业融资、银行征信、税务缴纳、环保监察、依法经营等方面的信息,扩大信息共享对象,强化市场信息透明度,为风险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业务创新,拓宽融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该法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有效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协同推进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需要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创新,不断拓宽抵质押方式,丰富贷款产品,包括林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村住房财产权等农村“两权”以及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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