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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研究局绿色金融动态:进一步推进《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座谈会情况

2018-10-12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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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动态

2018年第1期(总第1期)

201845   人民银行研究局



进一步推进《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

意见>的分工方案》座谈会情况


2018年3月20日,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主持召开《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工作座谈会。中央改革办、中央财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外汇局和人民银行有关司局(部门)负责同志,以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一、各部门高度重视,《分工方案》落实取得积极进展


2017年6月30日《分工方案》印发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已基本完成9项任务,另有16项工作已经按计划启动并持续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基本完成的九项任务包括:


一是人民银行已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信用债纳入货币政策操作的合格担保品范围;截至2018年1月末,MLF和PSL的在押担保品中,绿色债券已有28亿元。2017年12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推广信贷资产质押和央行内部(企业)评级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89号),明确自2018年起,经央行内部评级达标的绿色贷款也将纳入货币政策操作合格担保品范围。


二是2017年三季度起,人民银行已将24家全国性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业绩纳入MPA考核。2018年,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并将范围逐渐扩展到全国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


三是2017年12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印发《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试行)》(银协发〔2017〕171号)。


四是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牵头完成《金融业环境风险分析案例研究》,将于2018年4月正式发布。


五是2017年12月,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出台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人民银行公告〔2017〕20号),对评估认证机构的资质、业务承接、评估认证内容、评估认证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六是2017年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强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披露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实行“遵守或解释”政策。2020年末之前,将实现所有上市公司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


七是2017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浙江、广东、贵州、江西、新疆五省(区)部分地区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人民银行研究局将于今年5月召开地方绿色金融改革试点经验交流会。


八是人民银行担任共同主席的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发布了2017年《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相关建议纳入《G20汉堡行动计划》,并将以绿色金融为核心内容的可持续金融继续列入2018年G20布宜诺斯艾利斯峰会议题。


九是2017年9月在京召开的绿色金融国际论坛上,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牵头发布《中国对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倡议》。


持续推进的十六项工作包括:


一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工作实践,研究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积极推动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应条款的修改工作。


二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积极推进环境执法信息采集。2014年,征信中心和生态环境部政策法规司签署合作纪要,约定政策法规司向征信中心推送生态环境部一级环境执法信息,征信中心向政策法规司反馈信息的应用成效。截至2017年底,企业征信系统共收录4.44万户企业的10.03万条环保许可信息,以及4.1万户企业的5.79万条环保处罚信息。


三是证监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2017年,11家绿色企业完成首发融资72.05亿元,6家绿色上市公司再融资82.68亿元,泸州兴泸水务、昆明滇池水务等绿色企业完成境外上市。


四是人民银行推动筹建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作为绿色债券自律管理机构,将牵头制定绿债发行人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五是生态环境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两部门将按程序向立法机构提出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立法建议。同时,推动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中明确了“土壤污染高风险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六是积极推进巨灾保险工作。2017年5月,财政部印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7]38号)。发展改革委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开展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厦门市政出资开展暴雨、台风、地震、火灾、爆炸以及突发性公共安全事故等多灾因的巨灾保险实践探索。下一步,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研究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等,并逐步建立涵盖地震、洪水、台风等多灾因的巨灾保险制度。


七是证监会推进在广东设立以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针对CCER开展期货交易所需的政策条件、基础能力、跨期现监管、风险防控等进行研究。


八是2017年12月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正式启动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碳金融市场制度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九是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完成《关于推动以环境权益为抵质押物支持绿色融资的政策建议》初稿。


十是人民银行正在牵头撰写《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报告(2017)》,系统性地向全社会及全球展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成果,将于5月正式发布。


十一是发展改革委起草《绿色产业重点发展目录》初稿,将根据十九大最新要求进一步研究完善。


十二是证监会积极支持基金业协会研究制定行业《绿色投资指引》,对绿色机构投资者作出普遍适用的规范性要求,拟于2018年底前发布征求意见稿。


十三是基金业协会拟于2018年6月份在天津召开责任投资论坛,联合发布《责任投资倡议》。


十四是财政部完成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设立方案初稿,将按程序上报国务院。


十五是证监会就外资绿色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产业投资范围、外汇资金使用、引导资金支持等进行研讨,明确了设立绿色股权投资基金指导意见的方案框架。


十六是推进将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优先纳入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机制。目前,证监会正积极对接优质境外发行主体,梳理并筛选符合国际绿色债券认定的项目资源,争取尽快落实绿色熊猫债券试点。


二、陈雨露副行长就进一步落实《分工方案》提出要求


陈雨露副行长充分肯定了各部门落实《分工方案》取得的成效,同时指出仍有部分工作进展相对缓慢,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是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尚不充分。一些绿色项目的正外部性难以有效内生化,绿色投资回报率、商业可持续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在清洁供暖、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重点民生领域,市场化的金融支持手段仍显不足、有针对性的绿色金融产品工具系统性匮乏。


二是绿色金融标准不统一,影响绿色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缺乏相对一致的绿色金融标准,导致财政补贴等激励机制难以落地、市场主体可能存在政策套利空间、不同绿色金融产品之间难以有效衔接,也降低了国内绿色金融市场和产品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给我国深度参与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带来阻力。


三是在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等方面,绿色金融工作的主动性、协调性和效率还需进一步提升。在污染治理、清洁能源、扶贫等攻坚战领域,绿色金融应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更加主动有效地发挥支持作用。金融机构应广泛参与、精心设计可持续的商业模式,相关政策部门也要在信息共享、制度设计等方面协调配合,为市场主体创新服务提供更好的条件和保障。


陈雨露副行长强调,各部门要积极落实十九大要求,继续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一是对照《分工方案》要求,按时、高水平落实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是聚焦核心任务,加大对重点领域和五大绿色金融试验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前提下,要加强政策研究、设计好制度安排和商业模式,推动绿色金融在攻坚战和民生领域发挥更大作用。鼓励和支持各试验区在绿色金融领域的新政策、新举措以及市场化的创新产品和工具等方面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为全国绿色金融发展提供示范。


三是开展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研究,适时推广形成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的绿色金融行业标准。尽快召开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成立大会,启动具体研究工作。


四是进一步加强部门会商,沟通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稳妥推进各项任务。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汇总各部门任务落实情况、存在问题、计划部署、绿色金融发展的有益经验和最佳实践,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引导,更好推广绿色金融理念。五是各部门积极支持,合力打造系统全面、具有前瞻性和国际视野的《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报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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