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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哲:绿色金融统计标准体系探析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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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标准体系是绿色金融的基础性制度,也是规范发展绿色金融、实施激励扶持政策的支撑和保障。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统计标准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为例,对绿色金融的统计标准体系进行探析。

绿色金融统计标准体系的实践

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地方政府、评级公司等机构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绿色金融统计的标准,我国绿色金融统计标准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从监管角度分析,当前绿色信贷统计口径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人民银行绿色贷款口径。根据2018年人民银行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绿色贷款是指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包括绿色农业开发项目的贷款、采用国际惯例或国际标准的境外项目的贷款等12类。二是银保监会绿色信贷口径,略大于人民银行绿色贷款口径。根据银保监会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绿色信贷包括两部分: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的贷款,以及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制造端的贷款,合计15类。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统计口径,其不同之处是统计范围的差异,相同之处是仅适用法人贷款,而不包括个人贷款。

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债券。国际市场上绿色债券标准主要有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BS),其中CBS对第三方认证采取强制态度。国内绿色产业项目主要参考绿金委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比如,证监会绿色公司债券、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明确绿色产业项目界定和分类主要参考绿金委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重点支持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等6大类和31小类环境效益显著绿色项目。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规定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12大类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

此外,中诚信、中债资信、东方金城等评级机构也陆续发布绿色债券评估框架和绿色项目评价标准。为解决绿色债券发行标准不统一、评估认证不规范等问题,2017年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完善绿色债券认证制度,提出由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自律管理,提高绿色债券标识的公信力。

2017年6月,国务院批准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五省(区)的八个地(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当地政府在绿色标准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浙江省湖州市发布了《湖州市绿色企业认定评价方法》和《湖州市绿色项目认定评价方法》,建立“银行+中介”的评价模式;衢州市构建绿色企业(项目)识别体系,包括五个一级指标,十九个二级指标等。贵州贵安新区提出了制定绿色项目及企业评估认证的标准。贵州贵安新区、新疆等地还编制了当地绿色企业(项目)库。

绿色金融统计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统计的标准体系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各个标准体系不统一。比如核电未纳入人行绿色债券及绿色贷款、银保监会绿色信贷范围,但纳入了发改委绿色债券范围;铁路交通、轨道交通等纳入人行绿色债券及绿色贷款、银保监会绿色信贷范围,但未纳入发改委绿色债券范围。业务发展先于标准制定不利于市场主体公平,不利于绿色金融政策扶持和效果评价,制约了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

二是现有绿色信贷或绿色贷款的统计范围仅适用法人贷款,尚未涵盖绿色消费、小额等个人贷款。比如国家大力扶持光伏扶贫发电项目,邮储银行、农业银行等发放光伏扶贫小额、光伏扶贫消费等贷款,具有较好的节能减排环境效益,但尚不符合当前的绿色信贷统计范围要求,没有充分发挥政策正向激励作用。绿金委制定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尚未覆盖到所有有环境效益的绿色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