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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国外是怎么做的?(美国篇)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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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虹 穆康德


绿色保险是管理生态环境风险的市场手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的是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国际上对绿色保险的模式选择主要可以分为三种:以强制环境责任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相结合;以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


美国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主,绿色保险实践经验丰富


美国虽然没有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专门立法,但其环境政策十分重视成本效益分析和经济的合理性,在政府的干预下,广泛采用了各种经济刺激手段,也包括环境责任保险。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1966年之前,环境责任由一般的公众责任保险单来承担,并且此时公众责任保险单承担的仅指突发的或者偶然的环境责任。(2)1966-1973年,环境污染危害日益突出,公众责任保险单在承担突发性环境责任的同时,开始承担持续性环境污染导致的环境责任。(3)1973年之后,公众责任保险单将故意造成的污染以及持续性污染导致的环境责任列入除外责任,保险人只接受突发性以及偶然性的环境责任。然而在大量相关诉讼中关于“突发性和偶然性”的定义出现了纷争,部分法院认为即使是渐进性污染,但是如果其发生是无意识且不能预料的,那么也属于突发性和偶然性范畴。


尤其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由于当时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大部分法院开始站在不利于保险人的立场,保险人不得不承担巨大的环境损害赔偿。于是,保险人将环境责任保险从公众责任保险中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新保险种类,企业想要分散环境风险,则必须独立购买环境责任保险。此后,美国于1988年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同年,该公司开出了第一张环境责任保险单,该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包括了被保险人突发的污染事故,同时也包括了持续性的污染事故,其责任限额最高额为100万美元。随后,在1989年,美国保险服务业在综合一般责任保险单中加贴“有限污染责任扩展批单”,将污染责任扩展到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或操作过程之中。此外,“污染责任保险”和“有限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独立的责任保险单,在保险市场上可供被保险人选择投保。


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美国保险市场上与环境保险有关的保险涉及产品责任( Product Liability)保险、综合一般责任(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CGL)保险以及取代它的商业一般责任( 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保险和专业环境损害责任( Environmental Impairment Liability,EIL)保险。EIL保险因为有更高的责任风险,通常是索赔型保单,排除了故意破坏法律的情形,包含追溯限制条款。因为EIL保险所包含的除外责任和高费用,最初并未吸引美国市场,但是在EIL保险承保费用和保险费稳定并且保险险种拓宽后,这种保单开始变得很受欢迎。巩固环境规则刺激了人们对EIL保险险种的需求,一些保险人也感到有足够的自信在环境保险市场成熟的时候以事故型承保一些保单。除了EIL保险,超过20种责任保险产品相继呈现,对订约人、运输者和其他类型的经营人提供保险。


从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相关立法来看,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1976年《资源保全与恢复法》(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RCRA)授权国家环保署(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署长对毒性废弃物的处理、储存或处置制定管制标准,其中包括必要或可期待的财务责任。环保署署长在其依法发布的行政命令中,要求业主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关闭估算费用以及关闭后30年内所可能引发的监测与维护费用必须进行投保,投保的额度因突发性事故或非突发性事故而有区别:设施所有人或营运人必须就每次突发性事故投保100万美元,每年至少投保200万美元;同时必须就每一非突发性事故投保300万美元每年至少投保600万美元。上述规定自1980年起对年营业额在100万美元以上者才适用。


美国的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美国的强制责任保险所涵盖的风险期间往往较长,通常将生产、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关闭以后若干年的时间也纳入其中。比如美国环保署根据美国1965年《固体废物处置法》( Solid Waste Disposal Act)第3004(t)条的“财政责任条款”中就保险事项制定条例的授权,对“危险废物”的污染责任保险做了相关的规定一建立了关闭保险( Closure Insurance)和关闭后保险(Post- closure Insurance),后者将保险期间延长到该设施关闭之后的30年期间。


第二个特点在于在环境责任保险中逐渐取消原有保险单中的“日落条款”( Sunset Clause)规定。而索赔型环境责任保险中则没有“日落条款”的规定。因此,现代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已逐步发展成为索赔型环境责任保险,将整个保单的有效期限内发生的环境索赔事件纳入环境责任保险承保时限内。


第三个特点在于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普遍釆用严格解释。


第四个特点是美国式的专门政策性公办保险机构。美国在1982年成立了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联合体——污染责任保险协会,1988年又成立了一个专门应对污染风险而承保危险的新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从性质上看,其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并受政府实际控制与监督,因此在运营中具有公办特征,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个特点在于根据《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成立了 The Hazardous Substance Response Trust Fund基金(即超级基金),其主要解决的是被弃或者无人照管废物丢弃场所的废物问题,遵循的处理原则是谁污染谁负担。对于属于超级基金清理范围的垃圾场,首先确定潜在责任人并由这些人或者组织承担清理费用,直至依法确定了真正的责任人。该规定扩展了承担环境责任的主体,从而促使企业加大对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


第六个特点是美国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制定了追溯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的理论原则,用以在最大程度保障受害者能够获得赔偿的同时,促使企业、银行等各方利益相关者必须提高对环境风险的重视。


第七个特点是保险公司的突出作用得以体现,保险公司以低廉保费促使企业积极降低污染程度,而且通过环境专家对保险公司的风险预防与控制来使保险公司避免环境风险、监控企业活动,真正实现双赢的局面。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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