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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诚简评证监会绿色扶持政策落地

2017-03-07  来源:东方金诚 作者:东方金诚 绿色债券业务负责人方怡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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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绿色扶持政策落地,绿色公司债“即报即审”
——东方金诚简评《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3月3日,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次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绿色债券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贯彻落实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的首部系统性政策文件,为绿色发行人和投资人带来了稳定的政策预期,将推动绿色公司债快速健康发展,推动中国绿色金融更上一层台阶。


一、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受限,四类企业获重点支持


针对发行人,《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原则上不得属于高污染、高能耗或其他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并明确重点支持绿色产业的成熟企业、有技术优势的潜力企业、致力于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PPP项目企业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等发行绿色公司债。相较于《试点通知》,《指导意见》提出的针对绿色债券发行人行业的限制以及几类重点企业类型的支持意见,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绿色债券引导资金投向绿色环保产业的作用,驱动我国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


东方金诚认为,发行人的绿色程度直接影响企业项目筛选与决策能力以及采取有效措施实现项目绿色效益的可能性。证监会《指导意见》从监管的层面正式提出对发行主体的要求,将以往有环境违法污点的企业以及有“漂绿”动机的发行人排除在绿色债券市场之外,有助于规范和约束绿色债券的资金流向,进一步规范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


东方金诚建议将发行人的绿色程度纳入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评估的技术框架,考察发行人在环境领域的信用记录、绿色项目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经验、自然环境风险控制能力、在环境领域已实现的绿色效益等。


二、绿色资金使用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进一步规范


资金使用方面,《指导意见》指出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可以用于绿色产业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等债务,绿色资金需要开具专门账户进行专户管理。此外,《指导意见》首次强调“严禁名实不符,冒用、滥用绿色项目名义套用、挪用资金”,加大了资金使用监管力度。


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应出具将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同时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发布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和环境效益等在内的信息。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消除投资者与发行方的信息不对称,为市场提供投资决策依据,也便于公众监督,提升绿色债券市场的公信力。


东方金诚认为,《指导意见》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和“资金合规使用”监管措施以及强化受托管理人对绿色债券发行人的持续督导要求将有助于规范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但违规后的处罚措施还有待细化以增强监管的威慑力和实效性。此外,还应加强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审计或第三方评估,以保障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绿色公司债获“即报即审”政策利好


《指导意见》首次从证监会层面提出绿色公司债申报受理及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缩短了绿色公司债的审批时间,相比之前交易所的《试点通知》,《指导意见》在绿色通道方面更加细节化,“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更进一步简化了审核流程。《指导意见》还鼓励当地政府综合利用贴息、财政补贴等多种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公司债券发展。融资便利性和多方优惠政策将提升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公司债的热情,促进绿色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东方金诚认为,“即报即审”的绿色通道,凸显了监管层面通过绿色金融手段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产业,驱动产业升级和社会转型的政策导向;鼓励地方政府多重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公司债发展,意在通过给绿色债券提供优惠促进绿色项目正环境效益的内生化,对冲绿色项目因注重环境效益而产生的附加成本。随着绿色债券配套优惠政策的逐步落地,绿色项目的融资渠道将进一步畅通。


四、中介机构在绿色债券市场要充分发挥作用


绿色公司债承销情况影响证券公司监管评级


针对证券承销机构,《指导意见》鼓励证券承销机构与绿色产业优质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积极主动提供绿色公司债券中介服务,加强绿色公司债券相关理论研究和业务创新。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定期发布“绿色债券公益榜”,将证券公司参与绿色公司债券承销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


东方金诚认为,债券承销机构作为绿色融资人的直接对接方,对发行人类型选取、发行人融资需求产品设计及整体市场社会资金流向导向起着重要的作用。将证券公司参与绿色公司债券承销情况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将驱动证券公司更为积极地重视绿色债券业务。


信用评级机构应将绿色信用记录纳入信用风险考量


针对信用评级机构,《指导意见》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将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纳入其信用风险考量,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专项披露。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是发行人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企业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底线,也是企业信守承诺、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间接反映。


东方金诚认为,把发行人的环境信用表现作为其评级重要考量因素,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绿色信用记录在评判发行人偿债能力影响力度,并最终影响发行人融资成本,为绿色信用良好企业提供更低成本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单独披露绿色信用记录有助于推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倒逼企业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推动技术升级,实现绿色生产。


要求绿色认证评估加强标准统一性和行业自律


《指导意见》首次正式认可了绿色独立认证评估机构在交易所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提出鼓励发行人提交由独立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绿色产业项目所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第三方绿色认证能够加强投资者对绿色公司债“绿色”属性的认可度,防范“漂绿”现象的发生,也可以督促发行人将资金用于真正对环境有益的项目。


然而,现有绿色认证评估市场上,不同认证评估机构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技术流程和标准框架,导致评估认证结论不具可比性,对投资者引导作用尚有限。对此,《指导意见》对认证评估机构“规范性”提出要求,包括“应当建立评估认证的相关制度、流程和标准,本着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和加强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建立完善统一的评估认证标准和流程,为绿色认证评估市场未来发展给出政策引导方向。


东方金诚认为,第三方绿色认证机构应该不断完善认证标准与作业流程,以专业化、标准化的服务充当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在行业自律监管方面,东方金诚建议,以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下的绿色评级小组为自律主体,加快建立和推进行业统一的认证评估技术指南、服务流程和标准,开展专业化、标准化的服务,使不同机构之间的绿色认证评估结论具有可比性。


五、绿色投资理念获鼓励


绿色产业具有前期投资大、资金回笼周期长的特点,加大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绿色债券的长期资金投入,能够有效缓解绿色产业的融资期限错配问题,对投资者而言也能获得较为稳定的长期收益。鉴于我国资本市场成熟度以及绿色债券新兴市场因素,市场还未形成大范围绿色投资文化,因此需要推广责任投资理念。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公司债券,同时,加快培育绿色公司债专业投资人,并加强国际合作,引入国外专业绿色投资人,探索建立绿色投资者联盟。


绿色投资者培育的重中之重是加强投资者的责任投资理念、提高投资者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能力。东方金诚建议除鼓励各类机构投资绿色债券之外,监管机构要逐步从政策层面激励和引导投资者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体系,充分评估资产组合所面临的环境、社会与治理风险,引导投资机构加强资产组合的环境压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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