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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央行首批绿色金融标准:4类机构强制披露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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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绿色金融体系五大支柱之一,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有了新进展。

近日,央行发布了首批绿色金融标准,包括《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及《环境权益融资工具》两项行业标准,拉开了中国绿色金融标准编制的序幕,也填补了相关领域绿色金融行业标准的空白。据记者了解,两项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均于今年7月22日发布并于当日实施。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明确覆盖商业银行、资管机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四类机构,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引导金融资源更加精准向绿色、低碳领域配置,助力金融机构和利益相关方识别、量化、管理环境相关金融风险。

《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则明确了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的分类、实施主体、融资标的、价值评估、风险控制等总体要求,以及环境权益回购、借贷、抵质押贷款等典型实施流程,为企业和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环境权益融资活动提供了指引。

两项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堪称“豪华阵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主要起草单位包括人民银行研究局、人民银行科技司、工商银行。参与起草包括兴业银行、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北京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江苏银行、湖州银行、华夏基金、易方达基金、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保险、中航信托、北京绿色交易所、北京绿色金融协会共12家单位。《环境权益融资工具》标准起草单位包括北京绿色交易所、人民银行研究局、兴业银行、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北京市中伦律所、北京市君合律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国家金融认证中心共8家单位。

主要文件起草人北京绿色交易所董事、总经理助理綦久竑接受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从碳市场建设的角度看,在碳资产交易场景之外,《环境权益融资工具》标准也打开了碳资产融资这个新的应用场景,为碳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碳定价机制提供支持。

碳金融开启新应用场景

碳排放权是环境权益的一种,因此《环境权益融资工具》标准也适用于碳排放权配额抵质押,林业碳汇抵质押、碳资产证券化等碳金融工具。

根据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国将在2025年前初步形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框架,在2035年前全面建立完善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意见》同时提出,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环境权益使用权抵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的支持力度。

《环境权益融资工具》标准对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的分类、总体要求、实施流程作出了相关规定,填补了行业标准空白。

一方面,为金融机构进行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创新提供了价值评估、风险评估、融资流程等标准指引,有利于防范潜在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为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塑造了公开透明的融资市场环境和参考依据,有利于提升融资方主动寻求融资的积极性。

在此背景下,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将发挥重要作用。

“环境权益主要包括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水权等四种。目前发展相对成熟规范、市场规模和社会影响最大的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包括2013年启动的七省市试点的地方碳配额市场和今年7月16日启动的全国碳配额市场,以及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交易市场。”綦久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此前,在一些试点地区的市场实践过程中,已经陆续开展了地方碳配额和CCER等碳资产的抵质押和回购等融资方式的创新探索,为《环境权益融资工具》标准的研究起草积累了经验。

在綦久竑看来,《环境权益融资工具》标准的发布实施,既是对前期各地市场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和规范,也为企业和金融投资机构今后开展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各类环境权益融资活动提供了技术指南。綦久竑表示,从碳市场建设的角度看,在碳资产交易场景之外,这个标准也打开了碳资产融资这个新的应用场景,这不但可以帮助拓宽企业的绿色融资渠道,还可以帮助盘活碳资产、提高碳资产的流动性,并为碳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碳定价机制提供支持。

利于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环境权益融资工具》标准的发布也意味着发放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有了行业标准指引,这有利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主动为优质碳减排企业和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汪惠青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根据《环境权益融资工具》标准,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包括环境权益回购、环境权益借贷、环境权益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和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等间接融资工具。

汪惠青根据现实情况分析认为,政府财政仅能满足生态环境建设10%-15%左右的资金需求,在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要求下,相关投资面临巨大的资金需求。上述直接融资工具标准和流程的制定,为民间资本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标准指引,有利益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通过政府引导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的方式,能够为优质生态环境项目注入“金融活水”。

碳金融作为国际上运用市场机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创新工具,是实现我国“双碳”目标的重要抓手。今年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碳金融创新做了许多新尝试。

2021年7月,伴随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启动,兴业银行落地碳排放配额质押融资业务。以企业碳排放配额作为质押物,兴业银行根据全国碳市场开市首日交易价格、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分别为黑龙江省某热电联产企业、浙江省某环保能源公司提供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8月18日,兴业银行青岛分行以胶州湾湿地碳汇为质押,向青岛胶州湾上合示范区发展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8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购买增加碳吸收的高碳汇湿地作物等以保护海洋湿地,成为全国首单湿地碳汇贷。

2008年,绍兴市作为全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率先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型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恒丰银行也尝试在绍兴市开展排污权抵押业务,将排污权纳入合格担保品,并新建押品系统,实现了排污权单一抵押品贷款可操作。从开展排污权作为主担保业务以来,排污权抵押已成为恒丰银行绍兴支行特色产业的主打产品,为绍兴市轻纺印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创新金融服务,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自开展排污权抵押业务以来,恒丰银行绍兴支行累计支持由排污权抵押的印染企业14家/次。

4类金融机构强制披露倒计时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明确覆盖商业银行、资管机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四类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每年至少对外披露一次环境信息,央行建议根据绿色金融产品需要开展披露。

央行并没有提及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具体时间。据另一名《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主要起草人向记者透露:“这是个标准,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导,具体披露时间根据人民银行要求,离强制披露还有一段时间。”

汪惠青认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一方面能够引导金融机构认识自身面临的环境与气候相关风险,主动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流程。在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下,金融机构需对环境风险进行科学的量化分析,提高对环境风险的辨别能力和预警能力,完善自身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投资决策的质量水平,进而提升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能够发挥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规范全社会的绿色生产消费活动。目前监管部门仅对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提出了强制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其它大部分行业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还在推广建设过程中。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同时考察金融机构自身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的环境的影响,这就促使金融机构对融资企业及供应链的环境影响格外重视,进而推动全社会的绿色化转型。

近年来,我国开展了一系列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部分试验区已经实现了辖内金融机构环境信息全披露。

例如,今年年初启动的大湾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通过编制《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对区内8市13家法人银行机构的环境相关治理结构、政策制度、风险与机遇,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绿色金融创新等内容进行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报告,其中涵盖了大量中小金融机构,为全面推进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积累了有效经验。此外,重庆市利用金融科技手段,通过“长江绿融通”绿色金融大数据综合服务系统等互联网平台,发布了全辖38个区县的71家金融机构的《2020年度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报告》。

对于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汪惠青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结合金融机构实际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发展程度存在的现实差异,本着循序渐进、科学设计的原则,逐步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从试点地区、试点机构推广至全国。

二是做好金融科技与绿色金融的融合工作,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数据基础和数字平台的建设,为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持。

三是加强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协同联动,一方面为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统计数据支持,另一方面也要监督金融机构、相关数据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在收集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披露的过程中合法、合规。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德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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